第一条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,规范依申请公开制度,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、参与权和监督权,根据中央、省、市、区《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》的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本制度所称“依申请公开”,是指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,依法向国土部门提出申请,经国土部门审查,向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的活动。
本制度所称的“政府信息”是指国土部门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、获得或拥有的以一定载体形式记录的信息。
本制度所称“公共信息”是指国土部门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、获得或拥有的涉及公共利益须为公众知晓的信息。
本制度所称“个人信息”是指国土部门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、获得或拥有的涉及特定个人的身份、特性的信息。
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系统各级国土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。
第四条依法履行受理并答复或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。
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通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。
第五条有具体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,并将机构的名称、办公地址、办公时间、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,方便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。
在本单位网站上设置并开通“依申请公开”栏目,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(电子邮件)等方式提出申请。
第六条建立、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,编制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,并及时向社会公布。
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“依申请公开”部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: